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为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由37000cm威尼斯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以院(系)为单位组织实施。各院(系)应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小组,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奖学金评定。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评选比例、奖励额度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分为个人类和集体类两大类,其中个人类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集体类包括先进集体(班级)奖学金、先进集体(宿舍)奖学金和优良学风班集体(宿舍)奖学金。
第六条 个人类奖学金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分别为:
(一)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年不超过10人,奖励金额为10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
(四)二等奖学金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2%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
(五)三等奖学金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2%评定,奖励金额为600元;
(六)单项奖学金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8%评定,奖励金额为200元。
第七条 集体类奖学金每年不超过120个,其中优良学风班集体(宿舍)不超过40个,先进集体(班级)奖学金、优良学风班集体(宿舍)奖学金金额均为1000元,先进集体(宿舍)奖学金金额为500元。
第八条 学校授予特等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标兵称号,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先进集体奖学金获得集体先进集体称号。
第九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奖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得分不低于80分;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五)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综合表现突出;
(六)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
(八)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第十条 评奖年度有补考或重修科目的学生,不得参评特等、一等、优秀学生干部、二等和三等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奖年度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同一评奖年度内,校内各奖项不得兼得,校内奖项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兼得荣誉,但奖金发放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在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要求进行相应课程转换,以转换后课程成绩参与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评奖学金。
第十五条 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排名为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排名须在班级(年级)的前1%以内;
(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排名须在班级(年级)的前15%以内;
(三)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排名须在班级(年级)的前25%以内;
(四)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排名须在班级(年级)的前35%以内。
院(系)可根据实际,确定以班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排名,但原则上应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标准一致。
基地班学生奖学金评定对综合素质评价排名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由院(系)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申请者,除满足第九条规定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社团,院(系)学生组织、班级等担任学生干部;
(二)任职一学期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在同学中威信高,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三)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奖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中专业素质项成绩在班级(年级)的前50%以内。
第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旨在表彰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院(系)可根据实际设立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方向。
第十八条 申请集体类奖学金的集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体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集体观念强,凝聚力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
(二)组织健全,工作计划完善,干部分工明确,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工作主动,同学反映好;
(三)学习风气浓,勤奋严谨,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
(四)全体成员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无被通报批评情况。
第十九条 优良学风班集体(宿舍)除满足第十八条之规定外, 还须符合《37000cm威尼斯优良学风班集体(宿舍)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奖通知和评奖办法,下达评奖名额(金额);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院(系)组织材料审核,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初评;
(四)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院(系)签署初评意见;
(六)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七)学校汇总、审核、公示;
(八)学校以行政公文形式公布最终结果,并为获奖者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和集体类奖学金由学校审批,其他奖学金由院(系)审批,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公示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院(系)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学校评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院(系)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院(系)应在收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院(系)书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由学校直接发至学生本人(集体负责人)银行卡。
第二十六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参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施行。《37000cm威尼斯优秀学生评比及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发〔2000〕学字第14号)和《37000cm威尼斯关于调整学生奖学金评比额度及比例的通知》(校发〔2000〕学字第28号)同时废止。